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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豆制品入市場廠掛鉤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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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銷售企業):_________ 
      乙方(生產、加工企業):_________
      為保證北京市豆制品市場的衛生安全,明確豆制品生產加工者和銷售者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北京市豆制品市場準入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實行豆制品入市場廠掛鉤制度,只允許包括乙方在內的符合規定條件的豆制品生產、加工企業向雙方約定的場所內提供豆制品。
      第二條 甲方實行豆制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甲方有權向乙方索取和查驗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產品標準登記注冊證、商標注冊證等相關證照并保存復印件。對進場的豆制品,甲方有權索取食品質量檢驗證明、出庫憑證等與安全有關的證明。
      第三條 甲方應當為乙方豆制品的銷售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和必需的配套設施,不得利用不合理條件予以限制。
      第四條 乙方應當符合《北京市豆制品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乙方提供的豆制品應當符合《非發酵性豆制品及面筋衛生標準》(GB2711-2003)及《發酵性豆制品衛生標準》(GB2712-2003),并在檢驗合格后出廠。
      第五條 乙方運輸豆制品應當使用密閉防塵的冷藏或保溫車輛,車內溫度保持在2—8攝氏度,并做到專車專用。
      第六條 除現場加工以外,乙方提供的豆制品應當具有符合安全衛生條件的包裝,不得提供裸露散裝豆制品。
      第七條 乙方進入約定場所現場生產、加工豆制品的,應當嚴格按照《北京市豆制品衛生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甲方有權阻止乙方提供的不符合包裝要求、運輸要求、保質期要求或不具備相關安全證明的豆制品進入約定場所,相應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經甲方或有關部門檢查在約定場所內有不合格豆制品且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屬于乙方責任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究責任,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條 由于甲方未提供必需的保管、經營條件或其他非屬乙方原因導致豆制品出現不合格情況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由于甲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本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雙方應依法經營,并服從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甲方允許乙方提供的豆制品在以下場所內銷售:_________ 。
      第十四條 本合同履行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十五條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繼續向約定場所內提供豆制品。
      第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以下任選一種):
      (一)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二)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法規、政策對豆制品的安全準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時間: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