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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財產公證利弊論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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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革,婚前財產公證已成為一個前沿話題,那么要想了解婚前財產公證,就必須從夫妻財產制說起。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夫或妻個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長期共同使用、消耗、變更上述財產,使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因此,公證的概念也隨之而來,那么,什么叫婚前財產公證?它對社會以及人類帶來了什么呢?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發展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認識和認定。夫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與廢止。夫妻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對外財產的責任,婚姻終止時的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問題。這其中就包含著夫妻離婚時的財產清算分割問題,由此引發的婚姻糾紛也不少,因此,能防止此類糾紛的“夫妻財產公證”也隨之產生,那么,什么叫“夫妻財產公證”呢?“夫妻財產公證”主要分為“婚前財產公證”和“婚后財產公證”兩種形式。顧名思義,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對雙方婚前的個人財產或者是婚后共同財產的界定。即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確立。過去,婚前財產公證對將要結婚的中國人來說是相當敏感的話題。新《婚姻法》出臺,這部法律規定,結婚前,男女雙方應當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辦理“夫妻財產公證”,夫妻或未婚夫妻雙方要親自到公證處填寫申請表,并提交雙方的身份證明、夫妻財產協議書、財產的產權證明(如包括房產產權證、存單等),以及其他的有關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等),至此,婚前財產公證才在法律中被確立。當然,法律中規定的是“應當”而不是“必須”,所以,財產是否要公證還是要看夫妻或戀人的態度,純屬自愿,法律上沒有強迫之意。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不利因素
      (一)婚前財產公證與愛情撞擊。婚姻是基于雙方在相悅、相知、相愛的基礎上產生的,結婚只不過是一種形式。且從浪漫的初戀、熱戀到即將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兩個人在這些年來對投入的真情的確認,現在卻要為了財產非分清你我,多少都有點傷害感情。并且新婚燕爾,一切都是那么美好,似乎婚姻不需要靠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來保障。當然,現代社會存在著越來越多的變數與不定性,很多的新的事物走進了我們的生活,現代人的愛情也變得越來越現實起來,變得越來越經不住考驗,也許,婚前的財產公證是為失敗的愛情尋找一個庇護所,也是為個人的利益尋求一種保障。可是,如果說婚前財產公證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話,那么愛情呢,愛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證呢?因此,婚前財產公證面對著情與利的撞擊,在某種程度上也傷害著兩個人的感情。在我們這個重感情的民族中,婚前財產公證多少有點讓人難以接受。
      (二)婚前財產公證與現實的撞擊。每個人有其對婚姻的獨特期望,有的人是因為真心相愛而結婚,有的人是因為家庭壓力而結婚,也有的人甚至是因為貪圖對方的財產而結婚。婚前財產公證在某種程度上是為那些因貪圖財產而結婚的人的配偶提供了一個保護傘,而并不是為愛情提供保護傘!當然,婚前財產公證對婚姻觀念造成了一定的沖擊。婚前財產公證使越來越多的人在有了保護自己權利思想的同時也使本來現實的現代愛情和婚姻關系變得更現實,它提醒人們,愛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對現實生活的關注。現實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會象我們所期望的那樣發展,婚前財產公證與我國傳統美德之間發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財產公證面對著現實的撞擊!在這一點上必須有個好的把握,理智的對待,以免與我國的傳統觀念發生大的隔閡。
      三、婚前財產公證的有利因素
      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是否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完全是個人的選擇。隨著社會的發展,由于婚姻財產引起的法律糾紛問題日趨上升,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所以,我國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近幾年來新開辦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于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收到了明顯的社會效果。
      婚前財產公證的程序是:當事人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應當提交:(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定協議有困難的,公證機關可以代為書寫);(3)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4)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
      總之,婚前財產公證在我國還是一個新鮮的的事物,在法律上,對于日趨上升的離婚現象它是一個理智的做法,避免了許多麻煩,有助于家庭的穩定,社會的發展。
      四、未來的選擇
      如何顯示婚前財產公證在未來社會中的狀況?讓我們再看看發展的前景。
      隨著社會在發展與變化,隨著人們思想的開放及越來越多地關注自我的真正需要,相信離婚率將會不斷提高。再隨著人們的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自己的個人財產也將會增多,像一些高檔財產如汽車、房子、證券等將會增多,這就涉及到財產的歸屬問題;尤其在結婚以后,由于長期生活、消費等,將原本清晰的財產歸屬搞的模糊起來,一旦遇到離婚,這個問題將會不可避免的出現,因為法律規定離婚經濟補償應以“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前提。換言之,夫妻雙方不適用分別財產制度就不適用家務勞動補償。而目前在我國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數量仍然很少,據調查,城市居民中僅有2.7%,農村居民中僅有1.1%的夫妻有采取分別財產制的愿望;絕大多數夫妻認為,采取共同財產制有利于穩定家庭關系,鞏固夫妻感情。所以將離婚時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僅限于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當事人,所產生的一個直接后果就是極大地限制了這一救濟制度的適用。另外,婚姻法對這一制度的規定流于泛泛,法官無從對家務勞動的價值做出合情合理、具有說服力的估價,因而往往采取保守的不積極的態度。所以,財產問題將會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不過我們相信隨著法制的健全,人們淡薄的法律思想意識也逐漸會增強,人們將會理解和明白婚前財產公證的好處,所以我們也有理由相信婚前財產公證將會受到廣大群眾的歡迎,財產公證也會在社會中找到合適于自己的位置。
      法律對于財產關系的明確劃分是個明智的做法,財產關系不像其他的法律關系,財產關系是個復雜而又繁瑣的關系,對于財產的關系我們要花大量的時間去研究去討論,像婚前財產的公證更應該有明文的規定,這樣就會減少現實社會中有關財產糾紛引起的當事人反目成仇的事,也會減少司法實踐中由于找不到有關法律規定作為依據而引起的尷尬現象。總之,加大婚前財產公證的力度是必然的,對于社會只有好處,它的發展和健全,將會促進社會和諧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