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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機租賃服務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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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服務同意書系由手機租賃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用戶限于_________國內使用之專用行動電話、旅充配件組等游_________手機租賃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之使用人相關條款。
        第二條 契約成立
        1.本同意書系指申請人在同意本使用條款前提下,在本服務《租用申請書》上填入必要資料,且保證所填寫資料皆為真實,本公司亦同意按照約定事項行使時,本服務契約書始為生效。
        2.本公司有權不同意申請人之租用申請,其情形例之如后:
        (1)庫存不足或其他或無法按照契約內容提供該商品之情形。
        (2)申請人不支付本服務相關之費用,或曾有積欠或對本服務之推動造成困擾。
        第三條 服務范圍
        本服務受_________法管理,限于_________國內使用,并須依照本公司所提供之撥號方式方可撥通電話。
        第四條 租用期間
        1.本服務之最低使用期限為三日,申請人原則上可于申請表格中所填入之預定回國日之次日,將手機與配件依本公司規定之方式歸還。
        2.本服務一經完成預約、付費、取機手續,租用申請書所記載之租借期間即不可變更。如申請人因故較申請預定日期晚出國時,本公司仍依申請人原登記日期起算租金,若因此延長使用期間,須加計租金。
        第五條 租用時間的延長與加計費用
        1.申請人若需延長使用期間,須于使用期間結束之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延長期間以每日租金加計,回國后以押金抵扣,若押金不足抵扣,則須繳足之。
        2.申請人若未于歸還預定日之前辦妥本條款1項之手續,且未將本手機與配件歸還時,本公司得立即采取停止通話之處置。
        第六條 租用期間之計算與手機配件組之取件日及歸還日
        1.租用期間,以申請人在本服務《租用申請書》內所填入之出國預定日起,至回國預定日止。
        2.原則上,歸還預定日為申請人回國預定日之次日。回國后若過了歸還預定日仍未歸還手機與配件組時,得要求申請人支付延遲期間之租金及損害賠償。
        第七條 契約之取消
        申請人在加入本服務契約后,因故取消申請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1.申請人若在出國預定日的三天前告知取消,無須支付任何手續費。
        2.若在出國預定日的前二日、或前一日或當日方告知取消,一律須支付手續費_________。
        3.如手機已送出:除《手續費》外,尚需往返運費(_________元)。
        4.退機:一律由本公司聯絡宅配公司取件。
        5.退款:扣除《手續費》、或運費、或加計租金,余款于提出取消確認后二周內退回至申請人所指定帳戶。
        第八條 解除契約
        1.申請人若發生任何下列情形時,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話并解除契約,同時,申請人須立即將手機與配件歸還本公司,并負擔因解除契約所產生之損害及賠償。
        (1)申請人違反本契約所規定之義務事項時。
        (2)違反本契約之任一條款時。
        (3)發現申請人于本服務《租用申請書》中所記載之內容與事實不符時。
        (4)申請人之信用狀況不良,經本公司判斷無法繼續履行契約時。
        2.若于使用期間中解除契約,本公司將不歸還未使用之租金、押金與賠償費用。
        第九條 本服務的費用:
        1.租金:一天_________元,一星期為_________元,逾期一日加收_________元,以出租日至歸還日計算,運送期間不計。
        2.押金:每支_________元(信用卡授權,若手機有延遲歸還、損毀、遺失等情形發生時,則進行扣款)。
        3.通話費:撥打_________國內每_________秒元,撥打國際電話每_________秒_________元,不分時段、地區采均一費率計算。
        第十條 付款方式
        1.租金:以現金或信用卡支付。
        2.押金:以現金或信用卡支付。
        3.通話費:通話明細于回國后兩周內寄出,確認無誤后由_________直接從申請人信用卡扣款,扣款日期于通話明細通知單告知,通話費為_________國內消費,本公司無法開立發票,但可提供_________領受書與通話明細以供報帳用。
        4.其他費用:如原號設定、延遲歸還賠償損失等費用,均從顧客所提供的信用卡中扣除,由本公司開立相關發票。
        第十一條 取機、還機
        1.取機:填妥本服務《租用申請書》、付清租金,即完成本服務手續。為安排出機作業及確保權益,請立即將本申請書回傳客服中心。客服人員收到申請書,確認無誤后將聯絡出機(機場取機或免費宅配至申請人指定地點)。
        2.還機:申請人回國后,可至_________機場_________直接還機,或最遲次日前,須將手機隨身包(含手機與旅充)裝入附贈牛皮紙袋內至便利商店或郵局托運寄回本公司。
        第十二條 申請人的義務
        申請人應謹慎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將本手機與配件使用于通訊以外之目的。
        第十三條 手機與配件的遭竊、遺失、損毀之賠償
        1.本手機與配件一旦遭竊、遺失、損毀時,申請人應即時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立即采取停止通話處置。自發生遭竊、遺失當日起,至申請人通知本公司為止其間之通話費用,不論其是否為申請人所用,皆需由申請人負擔。
        2.此外,自失竊、遺失當日起至回國預定日為止之租金與押金,仍須由申請人負擔。
        3.若遇本手機與配件遭竊、遺失、損毀時,申請人須支付以下金額。
        (1)手機遺失或損壞賠_________元,
        (2)充電器遺失或損壞賠_________元,
        (3)面板損傷賠_________元,
        (4)包裝袋遺失賠_________元。
        第十四條 手機與配件的使用限制
        1.本服務所使用之手機與配件僅限于_________地區使用。
        2.若因下列各項限制,導致申請人權益受損時,申請人無異議,表示同意不得歸責本公司:
        (1)本手機的發話與受話,有被竊聽的可能性。
        (2)本手機在_________國內,因手機所屬_________電信公司因電信設備障礙、阻斷、電波覆蓋、工程維修等導致電訊不能傳達、通訊不良、斷訊或其它無法使用的情形。
        (3)本手機與配件可能有事先本公司不能預知的功能與零件臨時故障的情形。
        第十五條 與本公司之聯系
        申請人在本手機與配件無法正常運作或無法通話時,應立即與本公司聯絡。在發生問題時,若因申請人未立即與本公司連絡所導致的損害,除本公司應負之責任外,其余不得歸責本公司。
        第十六條 禁止轉讓使用
        申請人不得將租用本手機與配件及自本公司所獲之權利,轉讓、典當或轉借給第三者,并不得做出侵害與本手機配件組有關之權利的行為。若違反者,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話并解除契約,同時申請人須立即將手機與配件歸還本公司,并負擔因解除契約所產生之損害及賠償。
        第十七條 不擔保契約
        若因申請人無法將本手機與配件用于通訊等目的,而導致申請人及第三者權益受損時,無論其原因為何,申請人無異議,表示同意不得歸責本公司。
        第十八條 同意管轄
        本公司和申請人之間,若因本契約內容而產生訴訟問題時,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