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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汽車買賣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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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編號: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汽車買賣的有關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汽車名稱、數量及價款
        
        ┌───────┬───────────┬──────────┬─────────┐
        │  汽車品牌  │           │    型號    │         │
        ├───────┼───────────┼──────────┼─────────┤
        │  生產廠商  │           │    產地    │         │
        ├───────┼───────────┼──────────┼─────────┤
        │  發動機號  │           │   合格證號   │         │
        ├───────┼───────────┼──────────┼─────────┤
        │  車架號  │           │   海關單號   │         │
        ├───────┼───────────┼──────────┼─────────┤
        │       │           │          │         │
        │  商檢單號  │           │ 配置(標準配置/  │         │
        │       │           │   選用配置)   │         │
        ├───────┼───────────┼──────────┼─────────┤
        │   數量   │           │   車身顏色   │首選: 次選:   │
        ├───────┼───────────┼──────────┼─────────┤
        │單價(人民幣)│           │   內飾顏色   │首選: 次選:   │
        ├───────┼───────────┴──────────┴─────────┤
        │總價(人民幣)│                                │
        │   大寫   │                                │
        ├───────┼────────────────────────────────┤
        │   備注   │                                │
        └───────┴────────────────────────────────┘
        

        
        第二條 質量  
        1、甲方出售的車輛,質量應符合國家關于汽車產品的強制性標準,沒有強制性標準的,應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并達到產品說明書載明的技術指標,符合車輛落籍地有關部門關于尾氣排放的標準。  
        2、甲方出售的車輛,應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公布、備案的汽車產品目錄上標明的產品或合法進口的產品,并能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測,可以上牌行駛。  
        3、雙方對車輛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有爭議的,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直觀觀察等日常生活經驗能夠直接確認的事實,可以直接作為判定問題的依據;需要進行鑒定的,以具有法定資質的汽車檢驗機構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為準。鑒定費由主張方墊付,由責任方承擔;經鑒定無法明確責任的,由雙方分擔。
        第三條 定金(可選填)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全車款的  %(此比例不得超過全車款的20%)作為定金;甲方交貨后,定金抵作車款。因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乙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因甲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四條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前或簽訂時向甲方支付的訂金,視為預付款。  
        乙方選擇按第  種方式,如期足額將車款支付給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簽訂本合同時 /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車價款。  
        2、分期付款方式:  簽訂本合同時 /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車價款的  %,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  前支付全部車價款的  %,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  前支付余款,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  
        3、貸款方式:見《貸款合同》 。
        第五條 交車時間與地點、交付及驗收方式  
        1、交車時間:     年   月   日前。  
        2、交車方式:乙方自提;甲方送車上門;貨交承運人。  
        3、交車地點:                  。  
        4、甲方交付車輛時應同時提供:  
        (1)銷售發票;
        (2) (國產)車輛合格證或(進口)海關進口證明及商品檢驗單;
        (3) 質量服務卡或保修手冊;
        (4) 車輛使用說明書或用戶使用手冊(中文);
        (5) 隨車工具及備件清單;
        (6)            。
        5、甲方應在交車時當場演示、檢查車輛的基本使用功能,如實回答乙方的提問,配合乙方對車輛進行驗收。乙方對車輛外觀和基本使用功能如有異議,應當場向甲方提出,由雙方進行確認。對于確屬質量問題的,乙方有權要求更換車輛;對于車輛的配置等與廣告宣傳有出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更換車輛與解除合同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6、甲方將車輛交由乙方實際支配下并向乙方交付隨車文件時,雙方應簽訂車輛交接書(見附件),即視為該車輛正式交付。自車輛正式交付時起,車輛的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售后服務  
        1、車輛售后服務及保修參照生產廠商關于車輛的說明書和保養手冊執行。
        2、甲方應提供由生產廠商認定的兩家以上的維修保養網點供乙方選擇。  
        在保修期內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或需要保養,乙方應在生產廠商公布或雙方約定的維修站進行修理和保養。
        3、乙方使用車輛前應仔細閱讀車輛說明書、用戶使用手冊或保修手冊等相關資料。在保修期內車輛由于乙方或第三方的人為破壞、使用、保養不當、裝潢、改裝不當,或到生產廠商認定范圍以外的修理點進行修理造成的質量問題,甲方不承擔責任。
        4、生產廠商的車輛說明書和保養手冊的內容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本合同簽訂后,國家出臺有關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或車內空氣質量等方面的規定的,雙方按國家規定執行。  
        6、生產廠商的正式承諾比本合同的約定更有利于乙方的,雙方按生產廠商的承諾執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時交付車輛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銀行遲延付款的規定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延期交付車輛超過  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當于已交車款的   %支付違約金或適用定金條款。  
        2、乙方在使用后發現車輛不符合說明書中表明的質量標準,有權要求甲方承擔無償修復、補償損失或減少價款的責任。  
        3、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汽車檢驗機構鑒定,車輛確實存在設計、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乙方有權選擇要求甲方或生產廠商賠償。乙方要求甲方賠償的,如生產廠商有過錯的,甲方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生產廠商追償;乙方要求生產廠商賠償的,甲方有協助乙方的義務。  
        4、甲方明知車輛存在嚴重瑕疵而未告知乙方的,或以欺詐方式銷售車輛的,乙方有權要求更換車輛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5、乙方未按約定支付車價款的,應依照銀行遲延付款的規定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超過  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當于未交車款的   %支付違約金或適用定金條款。  
        6、一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的,應按          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或適用定金條款。
        第八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九條 其他約定  
        未盡事宜,雙方應通過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進行約定。專用車買賣可另附附件。補充條款、補充協議、附件及甲方的宣傳材料、廣告、公開承諾等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其他約定:  。
        第十條 解決爭議的方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向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地址:               地址:  
        證照名稱:             證件名稱:  
        證照號碼:             證件號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真:               傳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附件一                             
        合同編號:
           車輛交接書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年   月   日   時,甲、乙雙方在       對  牌汽車進行驗收與交接,雙方確認:  
        1、甲方交付給乙方的車輛品牌及型號規格為:              。  
        乙方經過驗收,認為該車輛符合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汽車買賣合同(編號為    )的約定(發動機號:      車架號:      ),同意接受。
        2、隨車文件清單如下(打√):  (1)發票 (2)合格證 (3)說明書 (4)保修卡  (5)海關證 (6)商檢證 (7)進口車關單 (8)進口車商檢單 (9)其他:  
        3、下列車輛項目完好無損、運轉正常打“√”,不正常的打“×”,空格內可自行添加項目。
        
        ┌──────┬─┬──────┬─┬───────┬─┬──────┬─┬──────┬─┐
        │外觀及漆面 │ │燈光    │ │電動天線   │ │      │ │      │ │
        ├──────┼─┼──────┼─┼───────┼─┼──────┼─┼──────┼─┤
        │內飾    │ │反光鏡   │ │cd      │ │      │ │      │ │
        ├──────┼─┼──────┼─┼───────┼─┼──────┼─┼──────┼─┤
        │轉向    │ │輪胎及備胎 │ │收放機    │ │      │ │      │ │
        ├──────┼─┼──────┼─┼───────┼─┼──────┼─┼──────┼─┤
        │制動    │ │雨刮器   │ │點煙器    │ │      │ │      │ │
        ├──────┼─┼──────┼─┼───────┼─┼──────┼─┼──────┼─┤
        │手剎    │ │發動機   │ │鑰匙及遙控器 │ │      │ │      │ │
        ├──────┼─┼──────┼─┼───────┼─┼──────┼─┼──────┼─┤
        │離合器   │ │空調    │ │千斤頂    │ │      │ │      │ │
        ├──────┼─┼──────┼─┼───────┼─┼──────┼─┼──────┼─┤
        │排擋    │ │門窗    │ │隨車工具   │ │      │ │      │ │
        ├──────┼─┼──────┼─┼───────┼─┼──────┼─┼──────┼─┤
        │儀表盤   │ │電動天窗  │ │警示牌    │ │      │ │      │ │
        └──────┴─┴──────┴─┴───────┴─┴──────┴─┴──────┴─┘
        

        4、里程表顯示數:       公里  
        5、其他交接事項:                          。  
        本交接書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時起生效,視為車輛正式交付,車輛的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附件二                              
        合同編號:
           委托服務協議書
        
        委托人(乙方)  
        受托人(甲方):  
        雙方經協商一致,就辦理下列委托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托事項  
        乙方授權甲方代為辦理下列事項(打√):  
        (1)代辦選牌 (2)代辦按揭 (3)代辦保險 (4)代辦上牌 (5)代辦裝潢 (6)代辦其他項目:  
        二、委托報酬  
        為甲方順利完成委托事宜,乙方應在簽訂本協議時支付     元,大寫   。  
        甲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乙方應一次性付清剩余代辦勞務報酬(以下簡稱代辦費),合計      元,大寫             。  
        三、完成各委托事項所需費用概算及代辦費約定:  
        1、代辦選牌,代辦費:       元。  
        2、代辦按揭,代辦費:       元。  
        3、代辦保險:  (1)保險公司所在地及名稱:  (2)保險期限:一年   二年  三年  (3)第三者責任險,費用:         元。  (4)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費用:      元。  (5)車輛損失險,費用:          元。  (6)其他險種名稱及費用:         。  (7)以上保險費用合計:          元。  (8)雙方特別約定:乙方委托甲方代辦車輛上牌服務的,乙方應自行或委托甲方事先辦妥機動車輛保險,投保險種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車輛損失險。保險合同應書面約定以下內容:發生保險事故時若保險車輛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保險公司不得免除賠償責任。
        4、代辦上牌,費用概算如下:  養路費       元,車船稅      元,購置稅      元,注冊費:       元,其他      元,合計約           元。  
        5、代辦裝潢,裝潢項目              ,費用       元。  
        6、代辦其他項目                 ,費用        元。  
        7、所有辦理有關法定手續所需費用及政府部門規定的各項收費和國家規定的強制保險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應憑發票、收據向乙方結賬。  
        四、上述費用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乙方預付。  2、甲方暫先墊付。  
        五、上牌服務完成期限:      年   月   日前。  
        六、完成委托上牌服務,應隨車移交如下材料:  
        (1)購置稅憑證(2)養路費憑證(3)機動車保險單(4)行駛證(5)車船稅憑證(6)車輛牌照號碼:  
        七、違約責任  
        1、甲方在辦理委托事項過程中車輛發生毀損、滅失的,乙方應先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賠付不足的部分,屬于甲方責任的,由甲方承擔,屬于第三方責任的,甲方應協助乙方索賠。非因甲方過錯導致車輛未上相關保險或保險公司以車輛未取得牌證為由拒絕賠付的,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中途撤回委托解除合同的,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3、除不可抗力或政府有關部門的原因外,甲方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完成委托事項的,乙方有權按全部車價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協議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實際交付日止,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若逾期超過30日,甲方應按全部車價款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
        4、因乙方未能及時提供有關材料而影響委托事項完成的,本協議履行期限相應順延,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同《北京市汽車買賣合同》  
        九、其他約定:                           。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