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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保管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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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保管合同                                         
        合同編號:
        保管人:                         簽訂地點:
        寄存人:                         簽訂時間:
        
        第一條 保管物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
        │    保管物名稱    │  性質  │ 數量 │ 價值 │  瑕疵  │ 保管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     │
        └─────────────────────────────────────────┘
        

        
        第二條 保管場所:                                    。
        
        第三條 保管方法:                                    。
        
        第四條 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
        
        第五條 保管物中(是/否)有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具體如下:           。
        
        第六條 保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條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時,保管人應當驗收,并給付保管憑證。
        
        第八條 寄存人(是/否)允許保管人將保管物轉交他人保管。
        
        第九條 寄存人(是/否)允許保管人使用或者(是/否)允許保管人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第十條 保管費的支付方式與時間:                             。
        
        第十一條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二條 保管期限屆滿,保管人應當將保管物及孳息歸還寄存人。
        
        第十三條 保管人違約責任:           。
           寄存人違約責任:           。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保管物(交付/                  )時成立。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
        
        ┌────────────────────┬────────────────────┐
        │        保 管 人        │        寄 存 人        │
        │   保管人(章):     住所:   │   寄存人(章):     住所:   │
        │   營業執照號碼:     身份證號: │   營業執照號碼:     身份證號: │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電話:         傳真:   │   電話:         傳真:   │
        │   開戶銀行:       賬號:   │   開戶銀行:       賬號:   │
        │   稅號:         郵政編碼: │   稅號:         郵政編碼: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