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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動資金擔保借款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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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編號:_________
      ┌──────────────────────────────────┐
      │經   (以下簡稱貸款方)與   (以下簡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 │
      │本合同,共同遵守。                         │
      │                                  │
      │  第一、由貸款方按下列分期借款計劃按時、按額向借款方提供   貸款│
      │總額為  元。借款還款計劃如下表:                 │
      │                                  │
      │┌─────────────────────┬──────────┐│
      ││     分 期 借 款 計 劃     │  分期還款計劃  ││
      │├─┬─┬─┬─────┬───┬─────┼─┬─┬─┬────┤│
      ││年│月│日│金額 大寫│利率%│ 用 途 │年│月│日│本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貸款方如不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
      │     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                                  │
      │  第三、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
      │     和計算辦法計算。                     │
      │                                  │
      │  第四、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
      │     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并按規定收取罰息。   │
      │                                  │
      │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
      │     按計劃用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
      │                                  │
      │  第六、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而延期、借款方│
      │     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并告知擔保人),經貸款│
      │     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
      │     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
      │                                  │
      │  第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     作擔保。         │
      │                                  │
      │  第八、貸款到期后一個月內,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時,由擔保單│
      │     位(或擔保人)負責為借款方償還貸款本息和逾期罰息。    │
      │                                  │
      │  第九、本協議書一式  份,借貸雙方各持正本一份,擔保單位(擔保人│
      │     )和公證機關各一份。                   │
      │                                  │
      │  第十、本協議書經借貸款雙方和擔保單位(或擔保人)各方簽字之日起,│
      │     即有法律效力。                       │
      │                                  │
      │┌────────┬────────┬───────┬──────┐│
      ││  借 款 方 │   貸 款 方 │ 借款方擔保 │ 公證單位 ││
      ││借款單位(人):│貸款單位(人):│擔保單位(人)│公證機關: ││
      ││     (章)│     (章)│:(章)   │      ││
      ││ 負責人:(章)│ 負責人:(章)│負責人:(章)│      ││
      ││ 財會人:(章)│ 經辦人:(章)│財會人:(章)│      ││
      ││        │        │       │公證機關負責││
      ││        │        │       │人:    ││
      │└────────┴────────┴───────┴──────┘│
      │                                   │
      │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