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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農副產品零售市場食用農副產品流通安全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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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編號:
        
        市場經營管理者(以下簡稱甲方):
        食用農副產品經營者(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上海市食用農副產品安全監管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就甲方允許乙方在本市場內從事    (食用農副產品)交易活動,保證該類上市商品食用安全等有關事宜,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應當核驗乙方的經營資格,并建立檔案。
        (二)甲方應當建立確保食用農副產品安全衛生的市場管理制度,并根據政府部門的要求配置食用農副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檢測設施,配備專業檢測人員。
        (三)甲方有權向乙方索取產品及原料檢驗合格證明,并按有關質量標準和管理制度的規定,對乙方經營的食用農副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狀況負責抽檢和管理。甲方應將抽檢結果及時告知乙方,并在市場公示欄上予以公示。對抽檢不合格的產品,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置。因抽檢、處置不合格產品而產生的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無相關檢測設備的,以法定檢測部門的檢測結果為準。
        (四)甲方禁止乙方銷售并有權銷毀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產品和施用過甲胺磷等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來源不明或不合法的食用農副產品。甲方有權處置乙方上市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售和禁用的其他物品。
        (五)發現乙方已出賣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雙方均應及時采取措施告知買受人,積極消除隱患。
        (六)乙方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難以及時從乙方獲得賠償的,甲方有義務向消費者先行賠償,并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二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辦理證照(農民自產自銷備案)等入場經營身份證明、交納守約保證金    元(人民幣)等手續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乙方在本市場經營,應當自覺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經營規則,并接受甲方監管。
        (二)乙方保證自己經營的食用農副產品食用安全、質量合格,不銷售假冒偽劣、有毒有害、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禁售的產品。乙方應保存并向甲方出示能夠證明合法進貨來源的原始發票、單證等資料(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的除外)。
        (三)特約經銷品牌商品的,乙方應出示供貨方的授權證明。乙方經營畜禽及其產品,應當從本市定點的屠宰場或批發市場進貨,并應查驗供貨商攜帶的產地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外省市出產的產品還應出示由本市指定的入境道口出具的運入證明、接受防疫檢查合格和車輛消毒證明。乙方應保證進貨的確認單和其他單證真實齊全、單證上的品種、數量與實際相符,并將單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向消費者明示。
        (四)入場經營政府規定或甲方認定應當查檢后方可上市的產品,乙方不得擅自銷售,應先到甲方指定處申報,經甲方抽檢或報有關部門檢測合格的,方可在甲方指定區域交易。經甲方抽檢為不合格的產品,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復檢,但乙方須預付復檢費用(復檢合格的,返還復檢費用)。
        (五)乙方出售食用農副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購買者出具由本市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發票或者其他購貨憑證。
        (六)乙方經營豆制品、肉類、糧食及其制品等重要商品的,應建立購銷臺賬(政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甲方收到乙方退場請求并依法終止入場經營(租賃)合同,或甲方按本合同約定取消乙方入場經營資格的,雙方應在合同終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場經營資格之日起    天內,在扣除消費者先行賠償金、違約方違約金等發生的費用后,按"多退少補"原則,結清守約保證金或押金。
        
        第三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對乙方上市的食用農副產品應知或明知有毒有害或貨源不明或不合法而未盡禁止、抽檢、管理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向消費者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和由此產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二)乙方入場經營政府規定或甲方認為必須抽檢的產品,乙方未按本市場規定申報或故意逃避抽檢的;乙方偽造、私自涂改產品單證或單證上的品種、數量與實際不符的;乙方出售摻雜使假以及國家明令禁售產品以及應知或明知有毒有害或貨源不明、不合法產品的,除承擔法律和本合同規定的相關責任外,還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
        (三)乙方違反市場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規定,經營的食用農副產品來自非合法渠道,或經甲方或政府部門抽檢不合格的,甲方有權對乙方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1.教育;
        2.銷毀經抽檢不合格的、有毒有害食用農副產品;
        3.禁止來路不明或來自非合法渠道的產品轉移,并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4.要求乙方作出書面檢討,并可予以公示;
        5.收取抽檢和組織銷毀、處置有毒有害食用農副產品的實際費用;
        6.責令限期補足守約保證金或押金;
        7.收取違約金;
        8.暫停營業    天;
        9.單方解除營業場所租賃合同或進場經營合同,取消乙方的入場經營資格(但不免除乙方應負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四)甲方濫用前項權利,采取不適當方式處理,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產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附則
        甲方選定合法的食用農副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標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市場管理制度、經營規則和抽檢工作規程,以及雙方簽訂的營業場所租賃合同或進場經營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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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