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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貨物買賣合同(樣式三)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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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字日期:
        
        
        賣方           中國           公司
        地 址:            電報掛號:      電傳:
        買方           ×國           公司
        地 址:            電報掛號:      電傳: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
        │ (1) 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嘜頭 │ (2) 數量│ (3) 單價│ (4) 總值│
        ├────────────────┼─────┼─────┼─────┤
        │                │     │     │     │
        │                │     │     │     │
        │                │     │     │     │
        │                ├─────┴─────┴─────┤
        │                │ 賣方有權在__%以內多裝或少裝 │
        └────────────────┴─────────────────┘
        

        (5)裝運期限: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9)付款條件:
        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中國的中國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__天在中國到期。
        (10)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或集裝箱運輸的已裝船提單)、發票、品質證明、數量/重量鑒定書;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1)裝運條件(cif/c&f)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允許轉船、允許集裝箱運輸。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品質與數量、質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答復買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如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的發生事故的證明文件。
        (14)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15)補充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共2份,采用中、英(略)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簽字后正式生效,雙方各執1份為憑。
         
        賣方            買方
        中國      公司      ×國       公司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見證人
                (×××律師)
                 (簽字)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