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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會計師責任保險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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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提高_________地區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防范能力,促進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在征得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本協議可作為乙方與其被保險人簽訂的《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補充說明,與該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圍 甲乙雙方合作為甲方的團體會員(以下簡稱會員)辦理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為_________《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堅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會員推薦乙方作為辦理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具體保險業務(承保、理賠)由乙方直接與甲方的會員辦理,必要時可由甲方出面協調。 3、保險合同雙方就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托甲方進行調解,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的雙方具有約束力。如調解不能達成一致,保險合同雙方可提起仲裁或訴訟。 三、保險合同內容說明 (一)除本協議特別約定的事項外,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賠償限額、保險費計收等方面內容,均按已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備案的《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費率規章》辦理。 (二)關于追溯期問題 1、追溯期連續投保連續計算,最長不超過5年。 2、首次投保的業務,在補交以前年度保險費后可給予追溯期。補交的年份最長不超過3年。在最初連續投保的5個年度內,其追溯期均可擴展至補交保險費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斷保險后重新投保,在補交中斷期間的保險費后可按最長不超過5年的原則確定追溯期,乙方對中斷期間簽發的業務承擔保險責任,但對中斷期間已獲悉發生的過失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失,乙方不承但賠償責任。 4、本協議簽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的會計師事務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視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連續計算,乙方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三)保險條款中有關詞語的解釋: 1、被保險人:指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 2、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指被保險人正式聘用的注冊會計師。 3、委托人:指與被保險人簽有審計業務約定書,委托被保險人為其辦理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4、利害關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驗資、審計報告具有重大遺漏,或驗資、審計結果虛假失實。 6、在追溯期或保險期內完成驗資、審計的業務:指驗資報告日、審計報告日在保險合同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并已列入投保業務清單的驗資、審計業務。 7、非職業行為:被保險人或其注冊會計師以普通民事主體身份所實施的與其法定職責無關的任何行為,如交通肇事、購置辦公用品、租賃房屋以及與職責無關的民事侵權行為等。 8、私自接受委托業務:指注冊會計師所接受的業務未經過被保險人登記、認可,或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兼職所接受的業務。 9、協議約定的責任:本條款中協議所約定的責任指被保險人與委托人簽訂的協議所特別約定的、超出法律規范明確規定的民事責任。 10、首次索賠:委托方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于追溯期內所完成的業務提出索賠,第一次提出索賠的時間必須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予以負責。對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險人已就某項業務接到索賠,視為保險期限開始之前索賠已提出,即使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又因此項業務接到索賠,保險人不予賠償。 11、他人冒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執業: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以外的機構或個人,冒用被保險人或與被保險人簽訂勞動合同人的名義執行業務,因被保險人對此項業務沒有保險利益,保險人不予負責。 12、過失與故意:本條款中的疏忽與過失均指過失。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四、保險服務 (一)全過程服務:乙方應積極與甲方的會員進行業務合作。乙方做到具體業務專人負責,承保前設計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訪。保險期限內,與被保險人保持密切聯系,為被保險人提供全過程的保險服務。 (二)理賠服務: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索賠單證齊全,保險合同雙方就賠款金額達成一致的,保險人在7個工作日內支付賠款。如單證不齊,但保險責任明確,損害事實清楚,保險人可預付部分賠款。(三)風險管理服務 1、乙方將不定期的與甲方召開風險管理會議,聘請有關專家對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并協助改進。 2、乙方可負責為被保險人員工提供保險培訓,提高風險意識。 3、乙方可負責向被保險人提供其他類似項目的風險管理經驗及損失信息,共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四)乙方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悉的被保險人的有關業務和財產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五)乙方與甲方共同定期組織被保險人進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組織被保險人(人數視被保險人規模而定)開展國內外學習交流。 五、協議的變更或補充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并經甲方會員認可,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或補充,變更或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應自覺遵守協議中的各項約定。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七、協議終止 如一方要求終止本協議,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確認,合同終止。如不提出終止,協議持續有效。 八、附則 (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二)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協議與原已備案的保險條款存在差異時,由乙方負責及時向有關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原條款。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 附件一: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第一條 凡依法設立的各會計師事務所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第二條 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承辦審計業務時,由于疏忽或過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該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首次在本保險期限內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并經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時,保險人負責賠償。 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與上述經濟賠償的每次索賠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的每次索賠賠償限額。 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三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員的故意行為或非職業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 (三)政府有關當局的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 (四)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 (六)火災、爆炸。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委托人提供的賬冊、報表、文件或其他資料的損毀、滅失、盜竊、搶劫、丟失; (二)被保險人被指控對委托人的誹謗或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經法院判決指控成立的; (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私自接受委托業務或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四)被保險人從事的非審計業務; (五)被保險人或其注冊會計師對外擔保所承擔的連帶責任; (六)他人冒用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的名義執行業務。 第五條 下列各項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對委托人的身體傷害及有形財產的毀損或滅失; (二)被保險人對委托人的精神損害; (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或違約金; (四)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起始日之前執行業務所致的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與委托人簽定協議所約定的責任,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不在此列; (六)直接或間接由于計算機xx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七)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每次索賠免賠額。 第六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提供全部在冊執業會計師名單,并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八條 被保險人應按約定如期繳付保險費,未按約定繳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的重要事項變更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辦理批改手續或增收保險費。第十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縮小或減少損失;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否則,對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引起訴訟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及時送交保險人。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就有關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進行檢查應予以協助,對保險人提出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實施。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中的各項規定,制定相應規章制度并要求其執業人員恪守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盡責盡力維護委托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的各項義務,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十五日后終止本保險。 第十五條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自行對索賠方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均不承擔責任。必要時,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第十六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每次索賠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的或經雙方當事人及保險人協調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賠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多次索賠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十七條 保險人根據上述第二條的規定,對每次索賠中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證明執業人員責任的法律文件、索賠報告、損失清單、執業人員的《注冊會計師證書》、與委托人簽定的委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證明損失性質、原因和程度的單證材料。 第十九條 必要時,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有關責任方提出賠償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接受有關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付款或賠款安排或放棄向有關責任方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或解除本保險。 第二十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關責任方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十條 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有關本保險的爭議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保險生效后,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書面通知解除本保險,保險費按日平均計收。